財團法人台中市文昌公廟114年清寒學生助學金辦法
本廟為資助清寒學生就學完成學業,特訂定清寒學生助學金辦法
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一條:本辦法所稱家境清寒學生係指家境清寒者或家庭突遭變故,
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病重、或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
,致無力繼續就學者。
第二條:申請資格:
一、設籍並居住臺中市南屯區六個月以上。
二、高中職以上、大專院校之本國籍學生(不含夜間部、建教生
、實習生、研究生、特教生)。
三、成績標準:高中六十分以上、高職及大專院校六十分以上。
四、每戶申請清寒助學金人數為兩人。
第三條:申請文件:下列文件以正本為憑,文件資料不齊全或無法辨
識者視為無效申請,且不另行通知,凡申請文件概不退還。
一、本廟申請表正本乙份(須蓋學生印章)。
二、清寒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(區公所開立之低收
入戶證明)。
三、全學年成績單正本乙份。(大一新生需附高中第三年級,高
一新生需附國中第三年級,學業成績單正本乙份)。
四、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。
第四條:助學金金額與名額:
一、高中職組:每名獎助金額新台幣陸仟元正。
二、大專組:每名獎助金額新台幣壹萬元正。
三、五專三年級以下併入高中審核,四、五年級併入大學。
四、每年清寒助學金預計高中50名、大專70名,依申請順序
辦理。
第五條:凡申請本獎助學金者,每年申請一次,至本廟索取申請書或
自行至本廟網站下載。
網址:財團法人台中市文昌公廟http://www.wcgt.org.
第六條:申請時間: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止(逾期概不受理)。
第七條:助學金經本廟審查核定,通知申請人,請於規定期間內領取,
逾期視同放棄。
第八條:向本廟申請助學金者,本廟將視情況前往家庭訪視,如拒絕或
有與本辦法規定事項不符者,本廟得取消申請資格。
第九條:本辦法經本廟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,並報請台中市政府備
查,修正時亦同。
注意事項:
一、送件請詳閱審核本辦法第二條申請資格,及第三條申請文件。
二、申請表各欄須詳細填寫,申請人需簽名且蓋章。